原告侯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欧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侯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与被告欧某于2006年1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感情基础较差,缺乏交流,而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侯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欧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无某同财产、无某、债务。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欧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其他无某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侯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