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明知是郭合明(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自行车,而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经评估,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324元。
案发后,涉案的森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别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别某、李某、宋某、赵××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购买,价值132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的森地牌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别某,可对被告人赵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