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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X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系XXXX酒店负责人(总经理),住XX省XX县X村,现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系XXXX酒店采购部职员,住湖南省XX县X镇XX路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双方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以双方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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