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庆,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圆圆,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五十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鹏,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与被告海口市机电设备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天庆、冯圆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因拖欠原告汽车经销款398万元,双方于1998年8月31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分三期付清欠款即1999年9月30日前偿付人民币50万元、2000年9月30日前偿付人民币140万元、2001年9月30日前偿付人民币20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归还欠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398万元及违约金(略)元、损失费82万元。
被告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其间因业务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解决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附件一》、《协议书附件二》、《协议书附件三》等四份协议。该四份协议书并经海口市公证处于1998年9月15日办理了公证。其中,《协议书附件三》约定:"被告确认尚拖欠原告汽车货款人民币398万元未还,原告考虑到被告目前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双方长期友好关系,同意被告作出还款计划,从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分期分批用货币方式向原告偿付货款。被告确认以下还款计划安排:第一期1999年9月30日前偿付人民币58万元;第二期2000年9月30日前偿付人民币140万元;第三期2001年9月30日前偿付人民币200万元;总计还款人民币398万元,双方同意每期还款时间以被告通过银行实际向原告支出时间为准。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协议第二条中安排的还款时间和每期还款时间数额"。后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该协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口市机电设备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欠款人民币398万元整:
二、海口市机电设备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承担(略)元,海口市机电设备公司承担(略)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爱珍
审判员王曼莉
人民陪审员王贵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良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