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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

被告欧阳某某。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4月9日自行拆除雨棚并恢复原状。原告龙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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