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
被告欧阳某某。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4月9日自行拆除雨棚并恢复原状。原告龙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