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X栋。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钢锋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林负担。
审判长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2010年6月17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