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X栋。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钢锋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林负担。

审判长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2010年6月17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