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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2年3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寺后街支行以拾到的名字为蒲××的身份证办理帐号为(略)的建设银行龙卡一张,后用办理的龙卡办理网上银行手续时被营业员发现其身份不对。王某在准备逃跑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物某、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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