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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1994年10月30日因包庇被收容审查,1994年11月16日因怀孕被开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于2011年11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0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王某(另案处理)在开封市X街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王某持刀将王某×左胸扎伤后逃跑。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丈夫王某杀人的情况下帮助其逃跑,并将姓名张从丽改为李某某以帮助王某逃避打击达十七年之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李某×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包庇犯罪分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云娣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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