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2岁,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监视居住(略),2012年4月5日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对张某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因张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中止了审理。2012年4月5日,张某被逮捕后,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鹏、王某洲、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大学东大门外与毛里、王某军、赵某、小得(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互相持砖块、砍刀、打气筒等互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供述;同案人毛里、罗某、陈某鹏、王某洲供述;证人姬某、温某、王某X、王某X证言;张某病历、身份证明等。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下午15时,罗某(已判刑)在网络上发现毛里(已判刑)在河南大学东门附近的网络天下网吧上网,便与被告人张某及陈某鹏、王某洲(二人另案处理)去找毛里,要教训毛里替罗某出气。毛里被叫到网吧门口,发现情况不对,即进入网吧,把同在此上网的王某军、赵某、小得(三人另案处理)喊出来,双方发生争执。毛里一方有人从地上捡砖头将陈某鹏、王某洲头部砸伤,把张某等人打跑。毛里带领王某军、赵某、小得在张某等人后面跟着。张某等人又由陈某鹏打电话,让其兄陈XX送来砍刀、钢管等凶器,毛里等人也从路边的修车摊抄起打气筒、在路边捡起砖头,双方又在超音速网吧门前持砍刀、钢管、打气筒、砖头等发生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张某供述;同时参与斗殴的毛里、罗某、陈某鹏、王某洲供述;证人姬某、温某、王某X、王某X证言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康刘某
审判员:王某生
人民陪审员:任留柱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