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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丙)礼,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传伟,杞县五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孙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孙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传伟及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8日,四被告以办养猪厂缺资金为由,借原告现金x元,并约定利率按月息1分5厘计算,四被告保证什么时间要,什么时间归还,四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四被告已无钱为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四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同意偿还,但我现在监狱服刑,出来后我一定想办法还款。

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四被告以办养猪厂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四被告保证原告什么时间要,什么时间归还本息。四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马某礼现金伍万元整,月息按1分5厘计算,并保证什么时间要,什么时间归还本息,借款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2009年4月8日”。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四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被告孙某甲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四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四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4月8日起按月息1分5厘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雪阳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郭建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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