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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9年5月4日因犯投机倒把罪、贪污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马某某,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谭某某不服,以其没有欺诈行为,与童耘之间的关系是正当的设备买卖关系和技术合作关系,合同真实合法,上诉人获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存在价格上的欺诈,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曾某、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9)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国安

审判员陈红

代理审判员肖某元

二○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庞湛玉

校对责任人:陈红打印责任人:庞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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