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华润啤酒有限公司职员。住(略)-100。
委托代理人:韩显臣,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公交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于2009年1月15日签订离婚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约定:“男方在2012年1月前付给女方人民币x元。”此协议经(2009)鞍千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公证。现原告起诉至本院主张被告返还x元,被告表示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保全费68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