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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昭富,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证为由,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而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并经湖南省新宁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唐某某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文彪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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