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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聂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聂某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和被告聂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1990年原告赵某和被告聂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婚后原告赵某和被告聂某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聂某疑心重,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赵某,且不知悔改。2011年2月原告赵某因不堪忍受被告聂某的殴打而离家出走,至今二人已分居一年多。原告赵某和被告聂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

被告聂某辩称,被告聂某和原告赵某吵架、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被告聂某自身的毛病多,导致原告赵某厌烦,但被告聂某愿意改正,也能够改正。故被告聂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8年8月8日原告赵某和被告聂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聂某和原告赵某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有时被告聂某对原告赵某进行殴打。2011年2月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原告赵某负气离家外出,拒绝回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被告聂某和原告赵某的一致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聂某和原告赵某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有足以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生活基础。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甚至因分歧发生争吵,有着多种原因,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但不一定必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赵某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被告聂某对自己的缺点有一定认识,并且有悔改表示,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赵某请求离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晓歌

审判员高连义

陪审员韩剑锋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杨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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