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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仡佬族,大专文化。2012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申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x的小轿车,当车行至重庆市X区迎宾大道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证人李某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申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廖亚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熊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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