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丁云,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壮勇,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42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不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5204元(已交纳),由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负担780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