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法制日报社驻湘法律服务处副主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邹某于2012年5月10日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