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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涟源市X镇X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志梅,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勇、被上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张韧

审判员张涛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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