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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某诉朱×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有某,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女,住××,××有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某诉被告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为××公司员工,2005年6月被告将社保关系从××公司转到原告单位,原告与××公司是两个独立企业法人,无管理、控制关系。2007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12个月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为期36个月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原告安排被告待岗,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决定不再与被告续订,并向被告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不满10年,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长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其1988年到××机械厂工作,2003年1月原告收购了××机械厂部分股权,其随企业改制成为原告的员工,原告对被收购企业有某继关系,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为2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某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于1988年到××机械厂工作,2003年1月原告××有某收购了××机械厂部分股权,被告随企业改制到原告单位工作,双方2004年7月1日订立期限6个月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5日订立期限12个月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5日订立期限36个月(2008年6月5日至2011年6月5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13日原告安排被告待岗,被告因要求安排工作申请仲裁,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裁决,被告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某、再审,判决原告给被告安排适当工作,并补发被告待岗期间工资等。2011年5月5日原告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合同到期日法定终止,后原告未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告。被告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6日作出长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出示了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发送终止劳动合同的短信、快递单以及西安晚报刊登的声明。被告为支持答辩意见,出示了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及(2010)长民初字第X号、(2010)西民二某字第X号、(2012)西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经质证,对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民事判决书,因双方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发送终止劳动合同的短信、快递单以及西安晚报刊登的声明,因被告提出异议,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佐证被告确已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于1988年到××机械厂工作,2003年1月因原告收购了××机械厂部分股权,被告随企业改制到原告单位工作,原告对被收购企业有某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告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至2011年6月5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被告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现被告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某的规定,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确已收到该通知书,故本院不予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相悖,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有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与被告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安利

人民陪审员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王平安

二0一二某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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