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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湖南省娄底市X区乐坪办事处金谷居委会二组

被告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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