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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太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太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志鹏,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马某。

陕西金太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金太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略).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太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材料款(略)元(其中本金(略).26元、违约金100000元、利息35073.74元)。执行申请费17861元由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担。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160万元的冻结。

二、本院(2011)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某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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