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6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7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城关某五爷庙村北地、老韩陵村南地属于自己的杨树4棵、桐树16棵和购买本村村民张二宣的杨树4棵、桐树20棵,雇人予以全部采伐。滥伐林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蓄积34.4776立方米。
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关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城关某五爷庙村北地、老韩陵村南地属于自己的杨树4棵、桐树16棵和购买本村村民张二宣的杨树4棵、桐树20棵,雇人予以全部采伐。滥伐林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蓄积34.477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关某某的丈夫张满昌患有疾病半身不遂,其三女儿患有精神病,儿子正在初中读书。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关某某供述;2、证人张××、张×、魏××、魏××、张××、张××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事实;3、书证:被告人关某某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情况反映、座谈笔录、兰考县林业局证明等;4、鉴定结论:兰考县林业局立木蓄积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犯罪行为又系生活所迫,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