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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戊与被告晏某、刘某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被告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被告刘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炼忠,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某、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陈某戊与被告晏某、刘某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戊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戊诉称,2011年4月17日,被告晏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0元。被告晏某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刘某己建系夫妻关系。两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晏某、刘某己建于2011年12月28日前偿还原告陈某戊借款40000元,并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11年4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被告晏某、刘某己建自愿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戊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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