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在睢阳区X区X号楼三楼的铜质电线,所盗电线被郑某65余元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1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再次盗窃该小区X号楼X楼的铜质电线,所盗电线被郑某70余元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1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郑某再次盗窃该小区X号楼X、7、X楼的铜质电线后走到该小区大门口时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240元,后铜质电线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人任某、任某、黄XX的证言,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悔罪,所盗物品已被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余萍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