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东莞长安乌沙李某亿源塑胶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申请复议人东莞长安乌沙李某亿源塑胶电子厂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东莞长安乌沙李某亿源塑胶电子厂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东莞长安乌沙李某亿源塑胶电子厂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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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