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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空军飞行管制系退休干部,住本市X区X路××号院太空花园××号楼××号。

委托代理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人,西安兰空四站修理厂退休职工,住本市X区X路××号院××楼××号。

委托代理人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兰空雷达三十八团退休干部,住本市X区X路××号××号楼××单元××号。(系原告之女)

被告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雷达兵器三十八团退休干部,住本市X区X路××号院太空花园××号楼××号。

委托代理人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电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本市X区X路二号院××号楼××号。(系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电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本市X村。

原告王×××诉被告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其与被告相邻居住,2011年5月,被告安装空调,不按楼房设计预留位置安装,不在自家屋顶预留位置安装,反而安装到原告睡房窗户前,空调开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由于原告年事已高,患有心脏病,曾安装过两个支架,又患有糖尿病,神经衰弱症,被告安装于原告窗前空调的震动和噪音,致使原告心脏病反复发作,多次服用救心丸,不能正常休息和入睡,严重地摧残了原告的身体。其多次找被告,让被告将安装在原告窗前的空调移走,物业办及干休所领导也多次调解,均无果。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构成侵权,故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限期拆除安装在原告住房窗前的空调机;2、赔偿原告精神损害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辩称,其安装空调事先经过原告同意。且空调的安装位置是在自家的外墙上,并没有安装在原告的墙上。该空调的噪音也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各项指标都符合国家的指标。其认为并未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让其移动空调外机没有法律依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居住于本市X区X路××号院太空花园××号楼××和××号,系邻居关系。2011年5月,被告未按楼房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而是将空调安装到原告睡房窗户附近,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此事经西安市X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太空花园临时物业管理处多次调解,均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属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安装空调未按楼房设计预留位置安装,而是安装在原告窗户附近,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且给原告安装空调造成不便。被告的行为已经给不动产相邻方造成妨碍,故原告要求其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有关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金一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相关证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牛×××将其安装于原告住房窗前的空调室外机拆除,移至楼房设计预留位置;

二、驳回原告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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