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1992年杨某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周某于2007年4月8日无故出走,至今未归。杨某某要求法院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周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周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差,2007年4月8日周某无故出走,至今未归。现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
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及杨某某村委出具的证明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杨某某与周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差,现二人分居3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贵
审判员秦晓歌
审判员董合义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孙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