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其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并没有联系,要求解除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7日经开封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2、开封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7日经开封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由于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赵某某结婚后感情不合,现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忠贵
审判员秦晓歌
审判员董合义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