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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0年9月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7月12日进行结婚登记。被告属二婚,共同生活中生一男孩,取名王xx,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赌博,但为了孩子我一忍再忍,现被告把房屋也赌博给别人,致使我和孩子无固定住所,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原告带走陪嫁物品。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只要求离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身份。2、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有李xx证言一份,该证言证实王某某现下落不明。(王某某系李xx婆家叔)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及本院调取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原告陈述及确认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xx,现王xx随原告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2009年12月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审理中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双方感情淡薄,2009年被告因赌博欠债太多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婚生男孩王某博因随原告随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费为宜。庭审中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同造

审判员冯芳

人民陪审员袁冰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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