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顺,系安阳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
监护人郭董拴
原告姚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代理人张金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及其监护人郭董拴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父母包办,于199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名高某苗,X年X月X日生一子名高某。一家四口不富裕但也说得过去。不料,2006年10月13日,被告骑摩托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瘫痪在床,至今有五、六年之久,这五、六年来原告一直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领着两个孩子艰难度日。2009年春携子高某出外打工。勉强维护生活,而婚姻已名存实亡。为早日解脱痛苦,故提起诉讼并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高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高某的监护人郭董拴书面答辩称:姚某提出的离婚理由说双方是父母包办,这不是事实,并且说出事后五年中家人从不帮忙也不是事实。2006年被告出事后,因身体瘫痪,大小便失禁,原告为逃避伺候其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对被告不管不问,把负担全某在被告年迈的父母身上,被告父母均年近七旬且常年多病,还要照料儿子吃喝拉撒,日子很是艰难。而原告却把被告新农合医疗报销的10000元钱据为已有,而不管被告。2008年后为逃避伺候丈夫的责任和义务,以挣钱还债为由从此不回家。被告高某属一级残疾,肢体瘫痪大脑失忆,说话不清。大小便失禁。其父母年事已高,无精力和财力来维护下去。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望法院公正裁判。1、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非离不可,生子高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承担,3、原告偿还清与被告共同欠下的外债52000元,4、被告一切护理和生活用品100000元由原告赔偿。5、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199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名高某苗,X年X月X日生一子名高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生活虽不富裕也其乐融融。由于2006年10月份的一场车祸,被告高某因与另一摩托车相撞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原被告的生活自此陷入困境。2008年之后,原告姚某携子女离开上寺平村,而被告则一直由被告父母照料,且目前被告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2011年5月份,原告姚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后于6月份撤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姚某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两本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