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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丁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丁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谭某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谭某葳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丁提出与被告谭某离婚,被告谭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谭某葳由被告谭某抚养,原告刘某丁每月支付生活抚养费200元(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份额),从2012年4月起支付至2020年6月止。婚生子谭某葳随被告谭某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刘某丁有探望婚生子谭某葳的权利,被告谭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概由被告谭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丁愿意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傅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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