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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李XX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温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XX给付案件款2288.10元、罗XX给付案件款2700.80元、李X给付案件款2128.10元、温XX给付案件款2020.80元,并互付连带责任,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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