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温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XX给付案件款2288.10元、罗XX给付案件款2700.80元、李X给付案件款2128.10元、温XX给付案件款2020.80元,并互付连带责任,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