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原告谭某自愿放弃对婚生子陈某某的抚养权,并自愿于2012年4月9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000元(当庭兑现),被告陈某自愿承担婚生子陈某某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谭某享有对婚生子陈某某的探望权;
四、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各自债权各自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某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