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村板岭X号。
委托代理人:彭宏艳,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坚,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村船边X栋X号。
被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镇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罗XX、唐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X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罗XX、唐XX先予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告罗XX在2日内先予支付原告叶XX医药费25000元;限被告唐XX在2日内先予支付原告叶XX医药费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傅旺盛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