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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X与被告罗XX、唐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村板岭X号。

委托代理人:彭宏艳,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坚,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村船边X栋X号。

被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镇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罗XX、唐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X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罗XX、唐XX先予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告罗XX在2日内先予支付原告叶XX医药费25000元;限被告唐XX在2日内先予支付原告叶XX医药费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傅旺盛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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