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徐州市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某某
原审被告韩某。
申请再审人徐州市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原审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徐州市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市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