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袁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广州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退还给上诉人袁某中介费人民币1000元。
2、上诉人袁某不再坚持其他的上诉意见。
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袁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汉华
审判员杨晓梅
代理审判员黄晓清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