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
被告邓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双方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