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诸某某。
被告人刘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诸某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9月至2009年湓唬姹ジ坏衔I愫睾酝鼗瓶柚干斜抻竟滴油夜凹钏冢辉忻嬗嫡跏锘晃捉囊榈銮驴桑挥姹烁跞沉阅б吨笨哑姆降椒茫怂梦竟樗丝狭I趾毨W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秀竹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26,414.74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09年7月19日,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税款,现已发还税务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诸某某、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记帐凭证,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即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326,414.74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均可从轻处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对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恒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判长许颖
审判员徐艳
代理审判员宋伯仁
书记员秦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