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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肖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某、唐某丙、唐某丁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照臻,辽宁晟大(略)事务所(略)。

张某某、肖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某、唐某丙、唐某丁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肖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某、唐某丙、唐某丁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08)辽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大连海事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大海事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肖某某、王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范某,被上诉人王某乙、李某某、唐某丙、唐某丁的委托代理人谷照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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