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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及卢某乙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经理。

辩护人卢某甲,河南鼎德(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卢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原xx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局长、原xx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原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陈某,河南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及被告人卢某乙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及其辩护人卢某甲、被告人卢某乙及其辩护人陆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乙利用担任xx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局长、中原区X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中原区xx村X村改造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xx(另案处理)所送现金x元。

(二)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乙利用担任xx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局环保科临时工郑xx办理转正手续提供帮助,收受郑xx(另案处理)和其父亲郑xx(另案处理)所送现金x元。

(三)2006年和2009年,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在经济适用房审批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由被告人卢某乙向xx市房地产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惠x(另案处理)行贿x元和x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卢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用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卢某乙利益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卢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卢某乙的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辩护人辩称的意见是:1、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惠x行贿;2、卢某乙不是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公司从事活动。

被告人卢某乙的辩护人对其犯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是:1、其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惠x没有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3、卢某乙没有行贿的故意,其找惠x帮忙是因为双方的私交,且是基于惠x以借款为名的索要,是被动的。

被告人卢某乙的辩护人对其犯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是:1、其没有为郑xx办理转正手续的职权;2、郑xx所送x元的目的,是为了让卢某乙帮助其协调关系,而非利用卢某乙的职权;3、卢某乙虽答应为郑xx转正的事情帮忙,但并非以自己的职权承诺为其谋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2006年和2009年,被告单位河南省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在经济适用房审批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卢某乙分2次向xx市房地产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惠x(另案处理)行贿x元和x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卢某乙的供述,证实2006年的一天,其向惠x说想要开发经济适用房,惠x说能为其公司帮忙,给你们公司弄指标,后来其公司写了申请,惠x给其办理了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就是现在开工建设的xx花园小区。停了没多久,其去惠x办公室,惠x说要给情人马某买一套房子,让其借给他点钱,当时其就知道惠x帮其申请到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指标,想要钱。再后来其就安排会计钟xx给惠x办了一张银行卡,给惠x在银行卡上存了x元。2008年的时候,通过惠x的关系其公司又申请到1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分别是2008年的5万平方米和2009年的5万平方米,同是2008年一个文件下的指标。2009年下半年,惠x以借款给情人马某购房为名,从其公司拿走x元。当时其安排卢x同惠x一块到银行给一个房地产公司转了x元。惠x从其公司借的x元没有打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利息和期限。

2、证人惠x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xx市房管局副局长期间,为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老板卢某乙在申报经济适用房指标上帮过忙,分2次要了卢某乙x元。其给当时主管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房管局副局长高xx等人打过招呼,让他们在研究时给予卢某乙的公司照顾,安排上报。收受的钱其给情人马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及用于个人消费,并借给赵x用于投资。

3、证人卢x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卢某乙让其给惠x通过银行转帐x元的情况。

4、证人钟xx的证言,证实其在聚龙公司任出纳期间,按照卢某乙的安排给惠x钱的情况。

5、书证:银行转帐手续。

6、证人张xx、高xx的证言,均证实惠x给其打招呼让其在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给予照顾。

7、证人郝x、张xx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惠x通过张xx将钱借给赵x用于交纳建筑工程保证金的情况。

8、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变更登记表。

9、xx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郑房领[2006]X号《关于下达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件、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发改城市[2008]X号《关于转发xx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预安排计划的通知》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发改城市[2008]X号《关于下达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件、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房地产管理局、xx市国土资源局郑发改城市[2009]X号《关于下达2009年国有存量土地经济适用住房预安排计划的通知》文件。

10、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卢某乙到案情况说明。

(二)受贿罪

1、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乙利用担任xx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局长、xx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开发中原区xx村X村改造项目的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xx(另案处理)所送现金x元。

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卢某乙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其收受李x元现金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卢某乙的供述,证实2007年12月底的一天,我在xx市X路上的xx洗浴中心棋牌室里打麻将,遇见李xx,李xx对其说把车的钥匙给我吧,我给你车上放点东西,我就把钥匙给了李xx,不久她回来就把车钥匙还给了我。期间,李xx对我说,河南xx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中原区xx村X村改造项目,希望我能帮忙。第二天我发现车的后备箱里多了一个手提袋,打开一看是x元钱,我知道是李xx送的。李xx给我送x元钱,一是想让我帮助协调城中区改造项目,二是想让我帮忙顺利通过中原区X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审核,后来我确实安排李xx公司的申请报告送到市里了。经了解,xx市X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也已经审批过了。

②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其为了让xx市中原区环保局局长卢某乙能在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开发的中原区xx村X村改造项目上帮忙,在xx市X路上xxx洗浴中心,往卢某乙的车上放了x元钱。后来其公司的开发承揽项目通过了中原区X村改造指挥部的审核报到市里了。

③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4月16日卢某乙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其收受李x元现金的事实。

④xx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7]X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中共xx市中原区委中原文[2008]X号《关于成立中原区X村改造指挥部的通知》文件、中原区城建指挥部中原城建指[2005]X号《关于调整中原区中心城区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文件、河南省xx市中原区xx村改造项目意向协议书、xx市中原区xx路街道办事处航西政[2008]X号《关于将辖区xx行政村xx自然村X村改造规划的请示》文件、xx市中原区X村改造指挥部中原城改指[2006]X号《关于李江沟村X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请示》文件、xx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文[2008]X号《关于将xx村xx村xx村纳入市X村改造计划的请示》文件、xx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8]X号《关于中原区xx村等8个村X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共xx市中原区委中原文[2007]X号《关于成立xx村和周新庄罗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通知》文件。

⑤河南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⑥河南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李xx在中国银行取款明细。

2、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乙利用其担任xx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帮助该局环保科临时工郑xx办理转正手续,收受郑xx(另案处理)和其父亲郑xx(另案处理)所送现金x元。

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卢某乙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其收受郑x元现金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卢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在xx市X路xx宾馆里郑xx和她父亲在等其,郑xx的父亲对其说,想让其为郑xx的工作转正帮帮忙。后郑xx的父亲塞给其一个档案袋就走了,其到办公室打开一看,里面是x元钱。其答应给郑xx帮忙转正,但是至今都没有办成。

②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9年11月底的一天上午,其赶到xx市X路X路交叉路口一个宾馆后院,大约9点多钟,其见到卢某乙来到宾馆后院,其对卢某乙说,xx在你单位干了6、7年不容易,她的工作转正请你多帮帮忙。随后其从车里拿出一个装有x元的档案袋,给了卢某乙。卢某过档案袋后说我尽量帮忙,成不成不敢保证,然后就走了。

③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底的一天,其和父亲郑xx开车来到中原路X路交叉路口xx宾馆停车场,大约上午9点多钟,其看见卢某乙过来,其父郑xx给卢某乙说xx在你那里干了6、7年了不容易,她的工作转正请你多帮帮忙。随后郑xx从车上把装有x元钱的档案袋给了卢某乙,后卢某乙说我尽量帮忙,然后就走了。

④证人梁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底前后的一天晚上,其下班回家后xx对其说其和岳父郑xx给卢某乙送了x元钱。

⑤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4月16日卢某乙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其收受郑x元现金的事实。

⑥xx市X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郑xx的基本情况。

⑦郑xx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明细。

⑧中共xx市中原区委中原文[2005]X号《关于刘xx等11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件、中共xx市中原区委中原文[2007]X号《关于崔x等28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件。

⑨xx市中原区建设局出具的被告人卢某乙的履历证明。

⑩被告人卢某乙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由身为实际控股人的卢某乙实施行贿犯罪,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卢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辩护人辩称的意见是:1、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惠x行贿;2、卢某乙不是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公司从事活动。经查,有被告人卢某乙的供述、证人惠x、卢x、钟xx的证言及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乙系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股人,在经济适用房审批项目中为了给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代表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惠x行贿x元事实。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乙的辩护人对其犯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是:1、其并非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惠x没有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3、卢某乙没有行贿的故意,其找惠x帮忙是因为双方的私交,且是基于惠x以借款为名的索要,是被动的。经查,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的惠x以借款为名,向河南省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索贿的意见,因惠x利用本人的职权在经济适用房审批项目中为被告单

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应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卢某乙的辩护人对其犯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是:1、其没有为郑xx办理转正手续的职权;2、郑xx所送x元的目的,是为了让卢某乙帮助其协调关系,而非利用卢某乙的职权;3、卢某乙虽答应为郑xx转正的事情帮忙,但并非以自己的职权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经查,有被告人卢某乙的供述、证人郑xx、郑xx、梁xx的证言及xx市中原区区委《关于卢某乙的任免通知》等证据,证实卢某乙身为xx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局长,具有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正手续的协调职权,且其主观上明知行贿人郑xx、郑xx给予他x元现金的目的,是要求其利用掌握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办理转正手续的特定利益,并当场允诺为行贿人办理转正手续尽力帮忙,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乙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乙将收受的x元的赃款已全部退出,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

三、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薛志强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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