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
被告涂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路北湖家园。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涂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24日离婚,经法院调解郴州市X路北湖家园70BX号的房屋归原告刘XX所有。但离婚后被告涂X一直住在该房中未搬出,双方遂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涂X搬离郴州市X路北湖家园70BX号的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涂X自愿于2012年4月15日前搬出郴州市X区X路北湖家园70BX号(产权证号为郴房权北湖字(略)号)房屋。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