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梨树窑子村X村。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12年2月4日17时30分,被告杨某与原告吉某两人酗酒后相遇因琐事发生口角互相吵骂,后被告杨某对原告吉某实施殴打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杨某被甘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原告吉某被送往甘泉县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出院。同年2月7日至2月9日原告在道镇中心卫生院治疗3天,后又转入甘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头皮挫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由于某、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吉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其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余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吉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于某解书生效之日支付2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
审判员曹江平
人民陪审员余永岚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