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X路X号X栋X号。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X路X号。
被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XX与被告刘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XX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佘XX承担。
审判员瞿静
人民陪审员黄理锋
人民陪审员易年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