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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XX与被告李XX、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X镇X街X号。

委托代理人王卫俊,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镇X路X号。

被告夏XX,女,1970年10月18日,汉族,沅江市X镇X村X组X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X与被告李XX、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日,原、被告协商由两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某江市X区X幢X单元X号房屋,双方协定价格为381000元,分两次付清,且房间所有家电归两被告所有。被告在支付50000元房款后,经原告同意,搬入房屋居住。但此后,两被告对剩余房款未按约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的房款及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同意按约支付剩余房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原、被告协商由两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某江市X区X幢X单元X号房屋,双方协定价格为381000元,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两被告已支付70000元房款,另原告交房时拿走的洗衣机和床垫折抵房款2000元,两被告仍需支付剩余房款309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夏XX自愿于某协议签订之日给付原告夏XX房款150000元整,余款159000元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两被告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未付清余款,两被告愿承担二万元的违约金,且余款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付息;

三、如两被告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未付清余款,两被告自愿以坐落于某世界花园小区第X幢X单元X号房屋作担保,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

四、原告夏XX所欠开发商的房价差额,双方在支付最后款项时一并计算;

五、在余款支付日期未届满前,原告不得影响两被告的生活。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夏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瞿静

人民陪审员黄理锋

人民陪审员易年华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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