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建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现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肖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5月9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现双方均认为无法与对方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权、债务若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肖某表示同意;

二、被告肖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杨某现金10000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由原告杨某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建太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