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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沅江市X镇。

委托代理人郭长根,沅江市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沅江市X镇号。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现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冯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被告自愿抚养婚生女至独立生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自由相识恋爱,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冯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现双方均认为无法与对方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提出离婚,被告冯某表示同意;

二、被告冯某自愿抚养婚生女冯某至独立生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韩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余清香

代理审判员曹建太

人民陪审员曹宏波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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