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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4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L680岬D紊到爻涎I泻嗍智烨教烦下嗄遣刀莱傻饔蛭卸恍潦现I泻嗍智烨教烦侣π逡反温颍菀患枋鍪龋笙埠髯盎角酵蚍低莱诘赡挥Ρ撕钊鹄鹘⒚浴U锖衅男降玖粤凶敌螅趾挥胧先嗄滩⒋膊髯坊呗斜佬鞯拢恢Ρ撕匀U秃剿阂涝惹蘧佬鏊巴患Ρ撕钊鹄鹘兔缓姹烁等诔四统炜汊s受伤的重大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是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分别与被害人赵海家属、被害人李金明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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