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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某某中学与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沅江市某某中学,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廖学军,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上诉。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电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长根,沅江市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理原告沅江市某某中学与被告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沅江市某某中学于2011年5月15日收到沅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超过法定期限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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