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桂阳县交通局职工,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又名邓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邓某、张某自愿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本金140000元,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148000元。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合计3050元,被告邓某、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某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