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桂阳县交通局职工,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又名邓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邓某、张某自愿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本金140000元,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148000元。
二、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合计3050元,被告邓某、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