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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田XX,男,农民。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2011年8月23日受理田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8月30日对张XX的存款483725.14元予以划拨,并由田XX具条领取,对于某欠未付的66274.86元,经双方磋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XX第一期给付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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